(2017)黔263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廖兰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兰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兰文,曾用名廖波,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兰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兰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廖兰文醉酒后驾驶贵H×××××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黎平县德凤镇南泉山广场往黎平县平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平街休闲广场路段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其驾驶的车辆前端碰撞到被害人龙某驾驶的贵H×××××号出租车,出租车被撞后,出租车的前端又刮到被害人石某1车子左侧的车门,造成三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兰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廖兰文被送检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0.55mg/100ml。案发后,廖兰文已经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兰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抽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黔东南州交警支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谅解书、顺化乡人民政府和凯里市向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材料;证人王某、欧某、龙某、石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兰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兰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兰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兰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远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