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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陕0324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由昝某某赔偿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11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冯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昝某某给付赔偿款11000元,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昝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11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民初68号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豆昱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