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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小霞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魏小霞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3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B座7层。负责人:刘天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燕,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霞,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小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魏小霞204640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623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魏小霞预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给付前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给付魏小霞);二审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苏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