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46号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天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嵘,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