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疏毛丽、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疏毛丽,王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39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被告:疏毛丽,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王娇,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疏毛丽、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