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庄景赛、王建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景赛,王建品,王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景赛,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品,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审被告:王山妹,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庄景赛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品、原审被告王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庄景赛上诉称,本案被告庄景赛与王山妹早已离开福建省福清市,自2004年6月份起一直居住在广东省××市惠城区。且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王建品住所地在福建省××县,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建品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建品拥有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根据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出具的《回执》及福清市港头镇沁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庄景赛与王山妹住所地在福建省。王建品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基于王建品的选择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庄景赛主张其与王山妹早已离开福建省福清市居住,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