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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赵德彬,吴金花,何涛,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64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路交叉口宝龙城市广场B区105号。负责人:李军。原审被告:赵德彬,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吴金花,女,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何涛,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上诉人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