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书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53号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莹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浩,系红欣物业推荐的人。被告:李书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6日,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红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康运生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刁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