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蒋辉、高丽梅、高德龙、付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蒋辉,高丽梅,高德龙,付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60号之一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99号。负责人:霍忠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辉,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北宁市。被告:高丽梅,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北宁市。被告:高德龙,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西丰县。被告:付淑艳,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西丰县。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蒋辉、高丽梅、高德龙、付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