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8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霞与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霞,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89号原告:罗霞,女,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浸水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8995294L。法定代表人:龙江,总经理。原告罗霞与被告重庆润洲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罗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杨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