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孔宁学与王运岗、周国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宁学,王运岗,周国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30号原告:孔宁学,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顺,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运岗,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周国起,男,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孔宁学与被告王运岗、周国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孔宁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宁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宁学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