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孔宁学与王运岗、周国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宁学,王运岗,周国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30号原告:孔宁学,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顺,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运岗,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周国起,男,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孔宁学与被告王运岗、周国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孔宁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宁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宁学负担。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