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建明、李子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明,李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程建明,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李子斌,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子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铅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赣1124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建明于2017年3月16日向铅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承办人做工作,申请执行人程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子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子斌于2017年6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建明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余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