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尹雪苟与尹小文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雪苟,尹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尹雪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小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雪苟与被执行人尹小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该案没有具体的执行标的。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