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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尹雪苟与尹小文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雪苟,尹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尹雪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小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雪苟与被执行人尹小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该案没有具体的执行标的。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