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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珊珊与陆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珊珊,陆云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226号原告:肖珊珊,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斌,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陆云龙,男,194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珊珊与被告陆云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珊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珊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珊珊撤回对被告陆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珊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