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泽生与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泽生,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荣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生,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主要负责人:姚本智,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泽衡,男,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肖泽生因与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泽生,被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泽衡、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从中国保监会统一领取肖泽生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其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已将该证书下发给肖泽生的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是否代为保管肖泽生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肖泽生主张的损失是否合法有据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泽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凌 波审判员 王霁清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