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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李某、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李某,史某,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335号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大窝铺村。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大窝铺村。被告:李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史某,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史某、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翁牛特旗天和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