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孙世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孙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冯立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嘉,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世伟,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土崖镇红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世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撤回对白山市浑江公证处(2014)吉白山证执字第7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公证处(2014)吉白山证执字第7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