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硕浩与王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硕浩,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刘硕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硕浩申请执行王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