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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硕浩与王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硕浩,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6号申请执行人:刘硕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硕浩申请执行王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