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健诉李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镇田坪村十二组。被执行人:李好(身份证号:430111198904095024),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村关龙桥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李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1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李健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4568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52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保全费1210元、公告费560元、律师费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518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的一套房产已在保全阶段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