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周**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禹博,NANCYSUN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满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2107821969********,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北镇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男,满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辽0782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660.6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马 立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绍阳法官 助理 李 岩书 记 员 凤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