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成强与汪青映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强,汪青映,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522号之一原告:曾成强,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青映,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胜,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曾成强与被告汪青映、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曾成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但是,原告曾成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2.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一半),由原告曾成强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