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兴平与被上诉人张国孝、刘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平,张国孝,刘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平,女,生于1972年9月2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孝,男,生于1952年12月27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尧,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上诉人刘兴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孝、刘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兴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