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16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伙同“强哥”、“老乡”(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商量盗窃后,由张某驾驶一辆黑色粤A/×××××小轿车搭载“强某”、“老乡”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群星路一街17号(广州绘宇智能勘测科技有限公司顺德办事处),由“强某”在小轿车上等候,张某在该住宅的冷巷负责看风,“老乡”在冷巷撬烂该住宅窗户防盗网入内,在办公桌面上盗得2台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牌K550X555DP-SL型、1台惠普牌14-D1010TX(G2G39PA)型笔记本电脑,经核价共价值人民币4339元)。得手后张某驾驶小车搭载“强某”、“老乡”返回容桂街道文明路路口,“强某”给张某好处费150元人民币,然后“强某”、“老乡”带着盗得的2台笔记本电脑下车,张某所得赃款已在日常生活中花完。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巷的烟蒂的STR分型与张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8×1019。破案后,未能缴回赃款物。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价格认定意见及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所查明的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罗紫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