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1752号之一 原告: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曦,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荣,董事长。 原告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与被原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华风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景升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3元,由原告昆明华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解 人民陪审员 杨静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