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陈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7761号原告张桂英,女,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被告陈光,女,194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张桂英与被告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 判 员  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