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恒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恒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072号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恒蓉,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恒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我���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恒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恒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 军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