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852号原告鲁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李某,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兰淋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