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161号原告:张云武,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盛世佳园北区36-11。负责人:黄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慧,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张云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云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劲松代理审判员  XX翔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