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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董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董永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11号原告:张凤华,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董永霞,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华与被告董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华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