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董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董永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11号原告:张凤华,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董永霞,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华与被告董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华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