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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涛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89号罪犯张涛,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1357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琼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