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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结康与黄隆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结康,黄隆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663号原告:肖结康,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隆和,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万山特区。原告肖结康诉被告黄隆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肖结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肖结康负担(原告肖结康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