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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朴顺爱与曹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顺爱,曹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朴顺爱,女,1956年11月16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勇英,女,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顺爱与被执行人曹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化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