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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程年凤、李秀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年凤,李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程年凤被执行人李秀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3民初48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秀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秀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秀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秀才(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9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洪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