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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小容与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容,段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742号原告:李小容,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段勇,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容与被告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容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容承担。审判员  张南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