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建堂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君达种业有限公司、岳青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堂,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君达种业有限公司,岳青海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57号原告:冯建堂,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君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铁北西兴华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晓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青海,1970年4月11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堂与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君达种业有限公司、岳青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堂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冯建堂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