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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伶、汤晓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伶,汤晓惠,汤议茗,汤晓燕,杨秀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伶,女,侗族,1938年6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晓惠,女,侗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议茗,男,侗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晓燕,女,侗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明,男,土家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上诉人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因与被上诉人杨秀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6民初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杨秀明的土地证及房产证的取得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且本案争议地的行政诉讼仍在进行,本案涉及的土地证及房产证效力待定,一审应当中止本案诉讼而不是驳回起诉。杨秀明二审未答辩。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杨秀明停止侵权,拆除位于德江县××(××县府街)厢房二间所占用地修建的两间门面;2、本案的诉讼费由杨秀明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汤泽民(已故,尹伶之夫、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之父)原有位于德江县××街正房××三间,厢房两栋四间(四合天井结构)。1956年,正房左边一间经法院判给其前妻邹树英所有。1979年3月,汤泽民将另两间正房卖给了女婿安德富、汤社全夫妇所有。1980年12月安德富夫妇将买得的一间卖给安长生,后邹书荣又买得此房。1992年德江县城拓宽街道时,三间正房被拆。剩下近10平方米的宅基地连同天井坝地基共33.6平方米(争议地)被德江县建设工程指挥部以4280元出让给杨秀明使用。1994年9月10日,德江县人民政府将涉案之地以德集建(94)字第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给杨秀明使用,面积91.6平方米(包括原有的厢房天井土地20余平方米)。2009年2月,杨秀明又取得涉案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证号为200900219号),2016年8月16日,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德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秀明的德集建(94)字第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无效。被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行初6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不服已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德江县人民政府已于1994年将涉案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确权给杨秀明使用,并颁发德集建(94)字第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2月,杨秀明又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手续,在未经相关程序撤销德集建(94)字第0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证号为200900219号)或变更权属登记手续之前,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不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尹伶、汤晓燕、汤晓惠、汤议茗的起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这是基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争议,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彻底解决,虽上诉人一方又因本案争议的不动产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在该行政诉讼中并未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6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琴审 判 员 代静云审 判 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罗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