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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任德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69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任德宝,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建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罚金3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建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金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