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亚飞与张乾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飞,张乾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004号原告:朱亚飞,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乾煜,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551Y。负责人:赵国,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511620263。原告朱亚飞诉被告张乾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亚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亚飞负担。审判员 宋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