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顶国与李军宏、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顶国,李军宏,张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杜顶国,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盐店巷7号。被执行人李军宏,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雅枫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张新红,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雅枫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杜顶国与李军宏、张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名下位于蒲城县雅枫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折抵案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杜顶国表示接受,并由申请执行人杜顶国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现双方就房屋交付已完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