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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建华与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华,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467号原告邓建华,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邹建军,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华,男,29岁,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华诉被告许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建华负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