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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异17号异议人: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永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敏,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异议人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对甘肃兰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执行(2016)最高法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申请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兰州万通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力审 判 员  田 荣代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