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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建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539号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南路西侧点式楼北楼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71350892G。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1390084。被告马建设,男,1972年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