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艳霞与段云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45号之一请执行人郑艳霞,女,无业。被执行人段云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榆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云武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段云武、马梅霞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烟草公司西一号(房产证号00××77)的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段云武、马梅霞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