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秀丽申请姜毅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丽,姜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秀丽,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杨培培,女,黑龙江省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毅国,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高秀丽与姜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毅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毅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姜毅国名下有财产、车辆信息,本院已裁定冻结银行存款47.07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车辆申请暂不处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毅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高秀丽提供被执行人姜毅国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秀丽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799952.93元、案件受理费12134元、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姜毅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高秀丽释明被执行人姜毅国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高秀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