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茂周与邵江湖刘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周,刘书江,邵江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13号原告:田茂周,男,1963年6月3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刘书江,男,1977年6月2日出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邵江湖,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茂周与被告绍江湖、刘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田茂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周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田茂周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茂周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