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吉与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吉,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1667号原告:陈先吉,男,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陈益强、马文珏,南充市高坪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白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文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先吉与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钰、陈益强,被告立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文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先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8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立捷公司雇佣原告陈先吉在其位于高坪区王府井商业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从事贴地板砖工作。立捷公司的施工员告知陈先吉,待完成工作任务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2016年12月31日原告完成工作后,找到公司项目经理庄广才支付工资。庄广才将陈先吉工资表打出来,在表上的项目经理处签字,并表示在春节前将拖欠工资打到原告银行卡上。嗣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立捷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未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月,原告陈先吉受聘于被告立捷公司,从事位于高坪区王府井商业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贴地板砖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作完成后,被告立捷公司当时的现场负责人陈先吉将原告11、12月勤杂工劳务报酬报表打印出来,并在表上的项目经理处签名。劳务报酬表载明:陈先吉12月份工资为3825元,另在王燕、陈德元的劳务报酬表上载明唐传家31天/150元天、陈先吉32.5天(改动为33.5天)/150元天。嗣后,陈先吉多次找到被告支付工资无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勤杂工劳务报酬表等经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受被告聘请从事贴地板砖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公司当时的现场负责人向原告提供了2016年12月份劳动报酬清单,确认了原告2016年12月份劳动报酬数额,虽然在清单上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但被告现场负责人在清单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告公司行为,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份劳动报酬清单中载明的金额38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辩解本案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有违民事交往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劳动报酬清单上载明的金额3825元人民币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另一劳动报酬清单载明的陈家吉33.5天/150元天计5025元的劳动报酬,该内容未明确载明为陈先吉某年某月的劳动报酬,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劳动报酬费用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在完备相关劳动报酬手续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前述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先吉劳动报酬3825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小兵人民陪审员 赵 贞人民陪审员 梁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