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徐超京、刘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徐超京,刘志文,王汉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3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良村路段(即原浦乐饲料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24123862。法定代表人:胡金莲,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京,男,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刘志文,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王汉思,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京、刘志文、王汉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4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桂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