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廖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廖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克。被执行人:廖剑云,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廖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2945.29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4.18元,但被执行人廖剑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剑云银行存款13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恒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