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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于晓翠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晓翠,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刘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执行人 于                       晓                       翠                       与                       被执行人 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辽0323民初6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4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晟东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孟庆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