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清与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清,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宋清,女,1989年8月5日出生,原系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湘潭金丰人��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9号湘电怡景苑财富17层。法定代表人卜健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4号(江麓机电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曾石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宋清与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潭劳人仲案字〔2017〕第6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潭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江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14620元(含经济补偿费及工资14500元、执行费12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17〕第65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